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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

原告
顏明琨
被告
資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為新北市○○區○○路38號9樓,有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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