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56號原 告 顏明琨 被 告 資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為新北市○○區○○路38號9樓,有 台灣票據交換所之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