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558號
- 原告
- 佳音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光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
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