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59號原 告 勵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益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日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