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81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楊永芳律師 王中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