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81號

給付使用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楊永芳律師

      王中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