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81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大展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楊永芳律師
王中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