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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字第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字第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樺達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怡
複代理人
蘇忠聖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淑蓮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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