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卡地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俊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