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傑
上列原告與王鴻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8,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惟原告於100年4月19日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16848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於100年7月5日繳納裁判費4,90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29924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於100年11月9日繳納裁判費1,050元(100年民審字第0000050459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共計6,450元(計算式:500+4,900+1,050=6,450),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其溢繳500元部分,應予返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