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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

原告
家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文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具狀被告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最新主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 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雖以「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最新主委之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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