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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
- 原告
- 家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信義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英
- 被告
- 台北市成功國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保貞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9,36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到期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年10月3日以書狀減縮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一)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票款金額共151,503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7,857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原為臺北市成功社區西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分別於95年6月5日、7月25日、10月20日承作被告所管理臺北市成功國宅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工程款為208,990元、275,180元、194,400元,保固期間為期3年,並約定原告應按工程款之10%給付保固金,原告即以現金方式給付保固金20,899元、27,518元、19,440元;又原告於95年4月25日、96年5月28日、6月8日承作系爭社區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工程款為175,025元、223,300元、1,130,000元,保固期間為期3年,原告亦依約給付訴外人林文英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紙作為修繕工程保固金,系爭工程業經訴外人即被告前主任委員胡其偉驗收完畢,且保固期業已屆滿,被告應返還工程保固金。然被告竟未依約返還保固金,經原告迭催未理,爰依兩造間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保固金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金額共151,503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7,857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附表二編號1-4之外牆無問題,被告願給付附表二編號1-1、1-2、1-6、編號2-1至2-6、編號3-3、3-5、3-6,及附表三編號2-1至2-5、2-7至2-9、編號3-1、3-3、3-4等工程之保固金。然因原告未依標準施工規範及施工圖施作女兒牆部分,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3、1-5、1-7、編號3-1、3-2、3-4,及附表三編號1-1、1-2、1-3、編號2-6、編號3-5等工程,於保固期間內仍有發生漏水情事,經原告局部修繕無效,或經原告,或以公開招標方式另委請他人重新全面開挖整修,並額外支出修繕費用,系爭工程顯有瑕疵,故被告拒絕返還前述工程保固金。又附表二編號1-3、1-5、1-7、編號2-7、編號3-1、3-2、3-4及附表三編號1-1、1-2等工程重新施作期間非在訴外人即被告訴訟代理人趙友琴擔任總幹事期間,故不清楚是否已事先通知原告進行修繕,但此部分工程均有瑕疵,原告應負保固責任。至其中附表三編號1-3、編號2-6及編號3-2等工程則確實未事前通知原告重新修繕,而附表三編號3-2是保固期內屋主發現漏水,後轉賣他人,到今年才修繕,保固期內應未通知原告修繕。另附表三編號3-5部分雖曾在保固期內通知原告修繕,並經原告二次修繕,惟迄今仍有漏水情形發生,現雖已罹於保固期間,原告仍不得請求返還保固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95年6月5日、7月25日、10月20日承作被告所管理臺北市成功國宅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工程款為208,990元、275,180元、194,400元,保固期間為期3年,約定原告應按工程款之10%給付保固金,原告即以現金方式給付保固金20,899元、27,518元、19,440元;又原告於95年4月25日、96年5月28日、6月8日承作系爭社區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工程款為175,025元、223,300元、1,130,000元,保固期間為期3年,原告亦依約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3紙作為修繕工程保固金等語,有保固金收據、估價單及合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至8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並經驗收通過,保固期業已屆滿,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保固金67,857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原告應否負保固責任?被告有無通知原告修繕系爭工程之瑕疵?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有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固金67,857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一)經查,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本項工程自驗收之日起,保固三年。保固金為總工程款10%,自保固日起,乙方(即原告)以現金票支付給甲方(即被告),保固期滿,甲方無息退還保固金給乙方。保固期間內除不可抗拒之天災外,乙方得免費施工補強」等語,而系爭工程業經胡其偉驗收完畢,且保固期業已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期間屆滿等情,有完工驗收證明單、保固金收據及合約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7至161頁、第66、69、71、74、75、78、82、85頁),並經證人胡其偉具結證稱:95年9月我任職後,在我任內都有經過驗收,我每天都去看他們做,只要按照我們的約定施作即可,原告有按照約定施作,且驗收通過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360至361頁),是依系爭契約上開約定,系爭工程既經原告完工,且經被告驗收,而保固期亦已期滿,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保固金67,857元,應屬有據。
(二)至被告雖抗辯:因原告未依標準施工規範及施工圖施作女兒牆部分,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3、1-5、1-7、編號3-1、3-2、3-4,及附表三編號1-1、1-2、1-3、編號2-6、編號3-5等工程,於保固期間內仍有發生漏水情事,經原告局部修繕無效,後委請他人修繕,系爭工程顯有瑕疵等語,並以住戶聲明書、各棟頂樓修繕總表、估價單及施工圖為據(見本院卷第107至151頁、第247至248頁)。然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民法第4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被告發現系爭工程有瑕疵,即應通知原告,並定相當期限請原告修補之。查本件被告業已自陳:附表二編號1-3、1-5、1-7、編號2-7、編號3-1、3-2、3-4及附表三編號1-1、1-2等工程重新施作時,是否已在保固期內事先通知原告進行修繕乙情,無從知悉,而其中附表三編號1-3、編號2-6及編號3-2等工程則確實未在保固期內事前通知原告重新修繕等語,是被告既未於保固期內通知原告修繕系爭工程之瑕疵,則原告於保固期內自無從知悉瑕疵之情形,亦無從依約為被告修繕瑕疵,尚難認原告有何修繕義務,故被告以原告於保固期內未負保固責任,故不得請求返還保固金為抗辯,尚難憑採。況被告所舉之瑕疵是否確實為原告之施作範圍,被告於本件訴訟中尚未能舉證以實,故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原告不得請求返還保固金等語,亦非可採。另關於原告有無按施工圖施作乙節,被告固提出施工圖為佐,惟遍觀系爭契約,均未提及系爭工程應依該施工圖施作,且亦未將該施工圖做為契約之附件或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又據證人胡其偉之證述內容,亦可見系爭工程業已按照規定施作,並經驗收通過,況證人胡其偉亦未能證明該施工圖為系爭工程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故被告抗辯原告未按施工圖施作而造成系爭工程瑕疵等語,應非有據。又附表三編號3-5之漏水問題,縱此部分瑕疵曾在保固期內通知原告修繕,然迄今已罹於保固期間,被告不得再以此主張原告應負保固責任。至被告既已自陳:附表二編號1-4之外牆無問題,並願給付附表二編號1-1、1-2、1-6、編號2-1至2-6、編號3-3、3-5、3-6,及附表三編號2-1至2-5、2-7至2-9、編號3-1、3-3、3-4等工程之保固金等語,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之保固金,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工程業經完工,且由被告驗收完畢,而保固期亦已期滿,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保固金,即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保固金67,85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支付命令 500元第一審裁判費 1,820元證人旅費 530元合 計 2,85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票據號碼 │發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 │號│ │ │ │ ├─┼────────┼───┼─────────┤ │ 1│CB0000000│林文英│壹萬柒仟伍佰零叁元│ ├─┼────────┼───┼─────────┤ │ 2│QM0000000│林文英│貳萬壹仟元 │ ├─┼────────┼───┼─────────┤ │ 3│QM0000000│林文英│壹拾壹萬叁仟元 │ └─┴────────┴───┴─────────┘ ┌──────────────────────────────┐ │附表二:保固金現金明細表 │ ├──┬──────┬─────────┬─────┬────┤ │編號│棟別 │修繕內容 │工程金額(│保固期間│ │ │ │ │新臺幣)元│ │ ├──┼──────┼─────────┼─────┼────┤ │1-1 │11棟34號6樓 │主臥室外牆及側面防│31,340元 │95年7 月│ │ │ │水工程 │ │31日止起│ ├──┼──────┼─────────┼─────┤至98年7 │ │1-2 │11棟34號17樓│主臥室外牆防水工程│15,940元 │月30日止│ ├──┼──────┼─────────┼─────┤ │ │1-3 │13棟16號19樓│臥室屋頂PU防水工程│48,520元 │ │ ├──┼──────┼─────────┼─────┤ │ │1-4 │14棟1號5樓 │客廳外牆磁磚剝落及│43,340元 │ │ │ │ │主臥室外牆漏水工程│ │ │ ├──┼──────┼─────────┼─────┤ │ │1-5 │15棟6號17樓 │臥室屋頂PU防水工程│35,800元 │ │ ├──┼──────┼─────────┼─────┤ │ │1-6 │17棟25號15樓│花臺上方磁磚剝落及│13,550元 │ │ │ │ │16樓花台底部鋼筋裸│ │ │ │ │ │露工程 │ │ │ ├──┼──────┼─────────┼─────┤ │ │1-7 │18棟33號17樓│後陽台PU防水工程 │20,500元 │ │ ├──┼──────┼─────────┼─────┤ │ │合計│ │ │208,990元 │ │ │ │ │ │ │ │ ├──┼──────┼─────────┼─────┼────┤ │2-1 │11棟36號17樓│屋頂PU防水工程 │90,370元 │95年8 月│ │ │ │ │ │22日起至│ ├──┼──────┼─────────┼─────┤98年8 月│ │2-2 │13棟22號19樓│頂樓出口樓梯間及外│6,500元 │21日止 │ │ │ │牆防水工程 │ │ │ ├──┼──────┼─────────┼─────┤ │ │2-3 │16棟13號19樓│主臥室及臥室側面外│29,840元 │ │ │ │ │牆防水工程 │ │ │ ├──┼──────┼─────────┼─────┤ │ │2-4 │16棟13號14樓│客廳外牆防水工程 │15,440元 │ │ ├──┼──────┼─────────┼─────┤ │ │2-5 │16棟17號15樓│走道窗邊滲水工程 │11,000元 │ │ ├──┼──────┼─────────┼─────┤ │ │2-6 │16棟11號9樓 │主臥室外牆防水工程│25,920元 │ │ ├──┼──────┼─────────┼─────┤ │ │2-7 │17棟25號19樓│屋頂PU防水工程 │96,110元 │ │ ├──┼──────┼─────────┼─────┤ │ │合計│ │ │275,180元 │ │ │ │ │ │ │ │ ├──┼──────┼─────────┼─────┼────┤ │3-1 │12棟24號19樓│走道屋頂防水工程 │37,800元 │96年1 月│ ├──┼──────┼─────────┼─────┤2 日起至│ │3-2 │12棟28號19樓│走道屋頂防水及主臥│47,320元 │99年1 月│ │ │ │室外牆防水工程 │ │1 日止 │ ├──┼──────┼─────────┼─────┤ │ │3-3 │13棟22號19樓│樓梯出口地坪防水工│32,300元 │ │ │ │ │程 │ │ │ ├──┼──────┼─────────┼─────┤ │ │3-4 │16棟17號19樓│走道屋頂防水工程 │37,800元 │ │ │ │ │ │ │ │ ├──┼──────┼─────────┼─────┤ │ │3-5 │17棟25號2樓 │客廳花台牆面防水工│8,680元 │ │ │ │ │程 │ │ │ ├──┼──────┼─────────┼─────┤ │ │3-6 │14棟、15棟樓│屋頂伸縮更換不銹鋼│30,500元 │ │ │ │ │板工程 │ │ │ ├──┼──────┼─────────┼─────┤ │ │合計│ │ │194,400元 │ │ │ │ │ │ │ │ └──┴──────┴─────────┴─────┴────┘ ┌──────────────────────────────┐ │附表三:保固金支票明細表 │ ├──┬──────┬─────────┬─────┬────┤ │編號│棟別 │修繕內容 │工程金額(│保固期間│ │ │ │ │新臺幣)元│ │ ├──┼──────┼─────────┼─────┼────┤ │1-1 │13棟22號19樓│後陽台屋頂及主臥室│68,235元 │自95年5 │ │ │ │外牆防水 │ │月18日起│ ├──┼──────┼─────────┼─────┤至98年5 │ │1-2 │17棟25號19樓│主臥室及臥室屋頂防│76,940元 │月17日止│ │ │ │水及主臥牆角馬賽克│ │ │ │ │ │修補 │ │ │ ├──┼──────┼─────────┼─────┤ │ │1-3 │18棟27號17樓│主臥室屋頂及外牆防│29,850元 │ │ │ │ │水 │ │ │ ├──┼──────┼─────────┼─────┤ │ │合計│ │ │175,025元 │ │ │ │ │ │ │ │ ├──┼──────┼─────────┼─────┼────┤ │2-1 │12棟19樓 │電梯間窗台外牆滲水│14,500元 │自96年7 │ │ │ │ │ │月26日起│ │ │ │ │ │至99年7 │ ├──┼──────┼─────────┼─────┤月25日止│ │2-2 │12棟30號 │屋頂排水阻塞、重新│9,000元 │ │ │ │ │接管 │ │ │ ├──┼──────┤ │ │ │ │2-3 │13棟22號 │ │ │ │ ├──┼──────┤ │ │ │ │2-4 │15棟2號 │ │ │ │ ├──┼──────┼─────────┼─────┤ │ │2-5 │16棟17號7 ~│主臥室外牆面龜裂滲│96,500元 │ │ │ │9樓 │水 │ │ │ ├──┼──────┼─────────┼─────┤ │ │2-6 │17棟21號19樓│屋頂水錶位防水及改│54,300元 │ │ │ │ │水管 │ │ │ ├──┼──────┼─────────┼─────┤ │ │2-7 │15棟6 號 │配冷氣排水明管 │49,000元 │ │ ├──┼──────┤ │ │ │ │2-8 │17棟19號 │ │ │ │ ├──┼──────┤ │ │ │ │2-9 │18棟31號 │ │ │ │ ├──┼──────┼─────────┼─────┤ │ │合計│ │ │223,300元 │ │ │ │ │ │ │ │ ├──┼──────┼─────────┼─────┼────┤ │3-1 │12棟26號19樓│屋頂防水修繕 │230,000元 │自96年9 │ ├──┼──────┼─────────┼─────┤月11日起│ │3-2 │12棟30號19樓│屋頂防水修繕 │230,000元 │至99年9 │ ├──┼──────┼─────────┼─────┤月10日止│ │3-3 │16棟13號19樓│屋頂防水修繕 │230,000元 │ │ ├──┼──────┼─────────┼─────┤ │ │3-4 │16棟17號19樓│屋頂防水修繕 │230,000元 │ │ ├──┼──────┼─────────┼─────┤ │ │3-5 │18棟33號17樓│屋頂防水修繕 │210,000 元│ │ ├──┼──────┼─────────┼─────┤ │ │ │合計 │ │1,130,000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