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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原告
勝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書豪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被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恩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名「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審理中變更公司名稱為「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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