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45號原 告 勝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書豪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陳鼎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吳恩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名「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審理中變更公司名稱為「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