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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原告
錡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俊
訴訟代理人
鄭國鐘
被告
迪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當
訴訟代理人
翁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1份在卷足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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