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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原告
潘妍溱即威信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叁佰陸拾捌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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