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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海商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字第1號

原告
香港商葛蘿麗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莉芭
訴訟代理人
紀亭如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告
捷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耀林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甯若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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