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4號
- 原告
- 銓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榮耀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聰
林毓桂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企業行銷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貳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㈡如有訂立契約,應一併提出。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