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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

聲請人
林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法庭錄音光碟費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自費交付本件於100年10月18日上午11時及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法庭錄音光碟一事,因本件已於100年11月17日確定,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該法庭錄音已逾保存期限。惟聲請人繳納法庭錄音光碟費用1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光碟費用1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