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74號
- 聲請人
- 林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法庭錄音光碟費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自費交付本件於100年10月18日上午11時及100年10月25日上午10時法庭錄音光碟一事,因本件已於100年11月17日確定,依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該法庭錄音已逾保存期限。惟聲請人繳納法庭錄音光碟費用1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光碟費用1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