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陳鴻基
陳李淑華
陳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立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陸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陳李淑華
陳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立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陸萬零叁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