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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書苑陳君鳳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4號

原告
何賢三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被告
豪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洲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0 年北簡字第10454 號給付租金事件,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然因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兩造於101 年1 月5 日聲請本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爰裁定改以通常訴訟程序。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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