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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60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原統一皇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沢龍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貳樓美食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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