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0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56號
- 上訴人
- 鳥語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頤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梅間請求給付回復原狀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