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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056號

給付回復原狀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56號

上訴人
鳥語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頤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梅間請求給付回復原狀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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