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41號
- 原告
-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柒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