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林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41號 原 告 歐得葆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柒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肆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