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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上訴人
城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戴月媚
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賢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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