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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上訴人
被告
城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月媚
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詹賢文
原告
安致勤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複代理人
李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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