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城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月媚
- 訴訟代理人
- 江廷賢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詹賢文
- 原告
- 安致勤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旭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