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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