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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謝明珠

  • 上訴人
  • 被告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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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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