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