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3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揆之上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