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3號

原告
張瑞堂
被告
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請提出書面委任狀。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