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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鄭佾瑩鄭佾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1233號

原告
張瑞堂
被告
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淑蓉
訴訟代理人
張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1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麗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為原告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提示後未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000 元,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陳述:對於原告之請求不為爭執,惟被告目前無力清償,請求分34期,每月清償3萬元等語。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被告復陳述對原告之請求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至被告雖陳稱希望分期清償之詞,然已為原告所拒絕,被告復未提出相關資力證明供本院斟酌,本院自無法為准予分期給付之判決,併此敘明。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6,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鄭玉佩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鄭佾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提示日期    │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
│        │          │          │            │日)        │
├────┼─────┼─────┼──────┼──────┤
│威可整合│206,000元 │CT0000000 │99年9月15日 │99年9月16日 │
│行銷有限│          │          │            │            │
│公司    │          │          │            │            │
├────┼─────┼─────┼──────┼──────┤
│威可整合│          │          │            │            │
│行銷有限│300,000元 │CT0000000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
│公司    │          │          │            │            │
├────┼─────┼─────┼──────┼──────┤
│威可整合│          │          │            │            │
│行銷有限│520,000元 │CT0000000 │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
│公司    │          │          │            │            │
└────┴─────┴─────┴──────┴──────┘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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