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王承鴻
被告
和強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嘉銘
被告
金祐德
被告
廖建貽
被告
嚴瑞智
被告
徐祥福
被告
宋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桃園縣,其餘被告住所或在桃園縣、或在臺中市、或在南投縣,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戶籍謄本等存卷可按,均非在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