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17號
- 原告
- 王承鴻
- 被告
- 和強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宋嘉銘
- 被告
- 金祐德
- 被告
- 廖建貽
- 被告
- 嚴瑞智
- 被告
- 徐祥福
- 被告
- 宋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桃園縣,其餘被告住所或在桃園縣、或在臺中市、或在南投縣,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戶籍謄本等存卷可按,均非在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