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24號
- 原告
- 林智傑
- 訴訟代理人
- 余非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6,05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1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