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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書苑陳君鳳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5號

原告
張家棟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告
吉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嘉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0 年度北簡字第12635 號事件,因訴之變更致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範圍,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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