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5號
- 原告
- 張家棟
- 訴訟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被告
- 吉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建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嘉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100 年度北簡字第12635 號事件,因訴之變更致訴之全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範圍,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余欣璇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北簡易庭第二庭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