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陳輝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原 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巨律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