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巨律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