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4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鳥語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頤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梅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12946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