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46號
- 上訴人
- 鳥語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陳頤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梅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12946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梅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12946 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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