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濟群科技有限公司、李德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濟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