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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40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407號

原告
極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被告
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學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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