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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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