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許文生
- 原告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54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香融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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