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訴訟代理人
- 周婉藝
- 被告
- 普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孫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三行「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