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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麗石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斌
送達代收人
余鑑昌律師

      巫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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