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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麗石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斌
被上訴人
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唐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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