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麗石燈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啟斌
- 被上訴人
- 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朱唐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7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