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8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姿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麗慧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2,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