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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

原告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律師
被告
正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為基隆市○○區○○路24號,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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