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
- 原告
- 黃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邱育彰律師
- 被告
- 正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私法人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為基隆市○○區○○路24號,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