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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4號

返還補助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邱筱涵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主福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12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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