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主福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12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7,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