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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0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9號

原告
陳智陽
被告
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華
被告
藍明和原名藍清海.
兼上被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等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命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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