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9號
- 原告
- 陳智陽
- 被告
- 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華
- 被告
- 藍明和原名藍清海.
- 兼上被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等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命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