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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5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540號

原告
林心怡
被告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訴訟代理人
葉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19之6號3樓而非起訴狀所載之址,有該公司基本查詢資料明細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復未提出任何本院有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茲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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