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羅運洲
- 原告聯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080號原 告 聯創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運洲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告 鄭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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