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386號
- 原告
- 希代多媒體書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凱蕾
- 訴訟代理人
- 金蓉
- 被告
- 友勝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且主事務所在新北市三重區,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