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鍾
- 訴訟代理人
- 李紹徵
- 被告
- 亞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熾芳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容原名許志芬.
- 法定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煥章
許煥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煥章、許煥鍾為被告許氏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氏村於起訴後死亡,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許氏村之繼承人許煥章、許煥鍾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許煥章、許煥鍾為被告許氏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