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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61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鍾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被告
亞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熾芳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容原名許志芬.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煥章

      許煥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煥章、許煥鍾為被告許氏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氏村於起訴後死亡,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被告許氏村之繼承人許煥章、許煥鍾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許煥章、許煥鍾為被告許氏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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