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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6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沈佳宜

上訴人
即原告
趙旻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曉霞、林培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捌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63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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