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邱筱涵
- 法定代理人李文賢
- 原告黃雪英
- 被告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047號原 告 黃雪英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被 告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原告終止與被告間之委任契約,是否可歸責於原告?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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