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元晟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原(原名林聖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