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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上訴人
原告
元晟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原(原名林聖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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