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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上訴人
原告
元晟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原(原名林聖詔)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寶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3號

      張義芳

            下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原告林宏原父親林顯芳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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