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39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元晟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宏原(原名林聖詔)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月寶
- 訴訟代理人
- 黃恭領
- 3號
張義芳
下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業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原告林宏原父親林顯芳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