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0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永宸(原名趙大剛、趙秉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京琳斐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